集团所属各公司、各部门:
因企业规模扩大,员工数量剧增,加上各岗位差异较大,原印发的《关于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相关待遇的通知》、《关于组织员工旅游的有关规定》中有关规定已不适应企业的实际,经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暂时废除博瑞控股【2012】15号《关于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相关待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按有关政策规定,生育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后,企业无需再发放其他工资、奖金等。为体恤人文关怀,各公司应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给予额外补助,补助标准为《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工资。根据任职不同,分为1200元/月、1500元/月、1800元/月,补助期限与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相同”的规定。该文件中其他规定仍然执行。
2、暂时废除博瑞控股【2013】11号《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组织员工旅游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中关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含实际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每两年分批次统一组织员工旅游一次”的规定,同时暂时废除第四条中关于“组织员工旅游费用标准一般为4000元以下”和“费用标准原则上每两年按10%左右提升”的规定。该文件中其他规定仍然执行。
3、为了弘扬正气,树立先进典型,每年组织集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代表外出疗休养,时间3至5天,费用每人1500元左右。
4、上述各项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