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所属各公司、各部门:
《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规定(试行)》,已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报请董事长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员工守职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规定(试行)
(2016年10月26日)
第一条 为促进博瑞集团全体员工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参照集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集团、各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职业基本准则:公司员工信奉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公司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个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员工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警示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根据员工以及相关联人员举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部门(子公司)存在的一般性违法违规问题,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及时加以整改。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集团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工作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工作领导不力,以致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人或其负责的部门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
(六)其它涉及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a、非正当利益:公司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严禁索取或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视为侵占。公司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禁止以贿赂及其他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严禁公司员工泄露公司机密;利用内幕消息损害公司利益或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时谋取个人利益。严禁公司员工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业务回避:公司鼓励员工推荐供应商、施工班组和其它合作单位,但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以及其私交甚密的朋友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或从事可能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时,该员工应向公司申报,并提出业务上的回避,严禁隐瞒。
b、佣金与回扣:公司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原则上不接受佣金、回扣,一般应当场拒绝或交回财务由计划财务部退回原单位,严禁个人侵吞,否则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c、对外交际应酬:公司员工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公司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但不限于: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邀请目的明显是为了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等。
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由集团实施廉政约谈的,由集团总部人资部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由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员工守职廉洁自律承诺书》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由子公司进行廉政约谈的,由子公司总经理约谈。约谈结束后,及时填写《员工守职廉洁自律承诺书》备案。
(三)一般采取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员工守职廉洁自律承诺书》一式二份,分别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集团人资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三)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人力资源部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特殊岗位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约谈;其他岗位员工约谈由所属子公司完成。
第十一条 法律准则:每位员工首先应是一名合法的、有社会公德的公民任何行为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具有法律意识。任何违法行为,将被举报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