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所属各公司、各部门:                         
     为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增进员工之间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经总裁会议研究,报请董事长批准,现就有关旅游福利制度规定如下:
     一、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含实际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每两年分批次统 一组织员工旅游一次。集团再另外每两年组织集团公司副总裁以上、各子公司总经理或全面负责的常务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旅游一次,各公司、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另外安排旅游。
     二、参加旅游人员为公司正式员工(门卫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挂靠人员除外)。以组织旅游当年的6月30日为截止日,工作时间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本人承担50%费用;满3个月、不足6个月的,本人承担70%费用;不满3个月的,不予安排。
     三、组织外出旅游是员工福利的一部分,原则是公司统一组织协调,本人自愿参加。外出旅游期间不计考勤,因个人原因不参加的,公司不予任何补助,也不安排轮休。员工家属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随团旅游,但费用及安全等责任全部由其本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组织员工旅游费用标准一般为4000元以下,组织高层管理人员旅游费用标准一般为15000元以下。费用标准原则上每两年按10%左右提升。按规定次数和标准组织的旅游,费用由各公司承担;超过次数及费用标准的部分全部由本人承担,公司不得列支。
     五、外出旅游必须与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正规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旅游期间必须遵循国家和旅行社有关安全规定,并指定一名以上领队,配合旅行社全面负责旅行安全工作,严禁私自离队、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确保外出旅游时人身及财产安全。
     六、旅游活动出发至旅游结束期间,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好工作,合理安排人员批次,旅游人员与留岗人员必须做好交接手续,杜绝因旅游而发生工作上滞后、延迟现象发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