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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2-27    浏览:656
集团所属各公司、各部门:
     《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报请董事长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811日)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财务部,财务部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好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得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四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五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集团财务领导、审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八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九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20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5%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从税收角度考虑加速折旧的,在内部业绩考核时将予以剔除或增加。
   第十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计价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入账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门会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提供转账或套现;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保管实行分管制,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休息应经领导同意后由其委托他人代管使用;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入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五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领导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第十六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第十七条 因公出差、经领导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三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第十八条 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采购、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领导批准。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十九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复核签字后经领导批准方可报销付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经股东同意或股东会批准,严禁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收账款、往来款应及时函证,存货、物资应按期盘点,存货物资必须于每年年底全面、彻底的进行盘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自行印刷(外购)的收款收据、入库单、出库单、磅码单等内部使用的相关单据全部纳入财务登记领用管理(比照发票领用、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集团下属公司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不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报销制度的原则基础上制定更加细化的管理报销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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